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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公 告
(试行)

一、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一)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
(三)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数量、受理机关及其部门、决定机关、程序、期限、申请表格及收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二)行政许可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为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为监督科。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
1、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向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2)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与决定
受理申请后,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决定。
3、送达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或《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表格
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包括《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以上申请书由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费提供。
(七)行政许可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
三、行政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办理、变更、换证、遗失补办)
1、行政许可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及相应各类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的要求。
(2)餐饮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3)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考核和检查合格。
(6)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人、换证和遗失补办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人流物流图及防鼠防蝇图。
(4)、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生产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变更时,应提交《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原《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法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遗失补办时,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声明作废原件。
(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办理、变更、换证、遗失补办)
1、行政许可条件
(1)服务行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及相应各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2)、服务行业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服务行业的现场考核检查、监测合格。
(4)、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
(5)、服务行业办理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人、换证和遗失补办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服务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人流物流图及防鼠防蝇图。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5)、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考核检查、监测报告。
(6)、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7)、服务行业申请变更时,应提交《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原《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法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8)服务行业申请遗失补办时,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声明作废原件。
(三)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办理、变更、换证、遗失补办)
1、行政许可条件
(1)、储存当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上海检验检疫局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
(2)、储存场地办理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人、换证和遗失补办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 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及相关设施配置说明。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5)、食品储存场地的从业人员应提交健康证明。
(6)、储存场地申请换证时,应提交原《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7)、储存场地申请变更时,应提交《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原《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法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8)储存场地申请遗失补办时,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声明作废原件。

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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